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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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許可證(舊稱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絡游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絡游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網絡游戲出版單位的申請條件
— 明明商機無限,無證卻寸步難行 —
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流程】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的申請條件
— 自己辦理證件,操碎了“玻璃心” —
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流程】從事網絡游戲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報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審批。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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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游戲服務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六)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及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溫馨提示】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內容審校制度、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
法律責任
— 重視資質安全,助力企業百年發展 —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公開征求《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從事游戲服務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或網絡游戲幣發放、交易等活動,或者上線運營未經批準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視情況予以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的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游戲,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網絡游戲內容違規處罰】出版、運營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網絡游戲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網絡游戲廣告推廣違規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六條【出借、出租等許可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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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
¥50000
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1988
無論是國外來華演出,還是大陸、港澳臺的演出,都屬于營業性演出。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
¥1988
從事微電影、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以及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需辦理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9800
經營網絡表演、演出劇(節)目、音樂、動漫、藝術品、展覽比賽活動。